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浏执字第1036号
被执行人湖南天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刚。
申请人陈管国,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57年3月10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浏民督字第224号支付令,于200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9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天王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96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