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长县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09年4月26日查封、扣押了被告马辉所有的壹台“三一”牌sy5402thb-45型混凝土泵车(该车没有上牌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辉于2009年8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货款本金225万元,支付违约金974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7808元和本案执行费26000元。逾期,被执行人马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马辉所有的壹台“三一”牌sy5402thb-45型混凝土泵车(该车没有上牌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