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武执字第550-1号
申请执行人郑维民。
被执行人杨四海。
被执行人常德海润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四海。
本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武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四海所有的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农产品大市场干货市场的产权证号为00149177、00149179、00149180、00149181的门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四海其所有的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农产品大市场干货市场的产权证号为00149177、00149179、00149180、00149181的门面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志宏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