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武执字第159-1号
申请执行人马杰。
被执行人王焰林。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武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焰林的银行存款6842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及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泽利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