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浏执字第745号
申请人徐胜怡,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2月1日。
被执行人李辉,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12月20日。
被执行人谢文胜,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4月25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浏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7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辉、谢文胜银行存款人民币6982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