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浏执字第6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男性,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天应。
被执行人浏阳市浏阳河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浏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浏阳河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