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德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德山开发区新马路口。
法定代表人姚红兵。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熊以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德山镇五一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及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红卫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