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长执字第3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鸣。
被执行人吴花。
被执行人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竟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鸣、吴花、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07)长县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07年6月27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姜鸣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46号1门1层轴线1-12a-b轴7-12(产权证号:064933)的房屋产权,有效期至2009年6月26日止。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姜鸣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46号1门1层轴线1-12a-b轴7-12(产权证号:064933)的房屋产权的查封、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姜鸣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46号1门1层轴线1-12a-b轴7-12(产权证号:064933)的房屋产权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