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长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1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沙宣婷,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县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货款173000元,支付违约金11150元,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6582元和本案执行费等。逾期,被执行人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海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执行员 伍 岗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