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薛英
被告:张子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英与被告张子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武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子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英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英撤回对被告张子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英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兴惠
审 判 员 胡振华
审 判 员 杨振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龚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