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长执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616室。
法定代表人陆鸣,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银行垫付款87万元,支付违约金5.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8436元和本案执行费11864元。逾期,被执行人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陆鸣、上海港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执行员 伍 岗
二〇〇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