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桑法民执字第120-2号
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陈绍华,理事会主任。
被执行人汪国庆,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桑法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国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汪国庆所有的位于澧源镇和平西路证号为桑房证第00009633号房产和2003第187号土地(即原万佳宾馆后栋全部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毅
审 判 员 谷 川
审 判 员 曾庆发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石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