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武执字第605-1号
申请执行人胡振运。
被执行人常德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成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常德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常德市柳叶湖龙吟水榭(祥得龙)别墅小区编号为C103、C119、C230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志宏
审判员  黄应文
审判员  许成东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