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长执字第524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柳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货款本金210万元,支付违约金8.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6800元和本案执行费24400元。逾期,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连豪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执行员 伍 岗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