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长执字第503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凤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凤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凤军于2008年10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货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6608元和本案执行费3100元。逾期,被执行人周凤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凤军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凤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执行员 伍 岗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