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长执字第529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南山办事处长店堡村。
负责人孙德金。
被告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蒋军街道梅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英,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欠款本金170万元,支付违约金721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5050元和本案执行费20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抚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执行员 伍岗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