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武执字第340号
申请执行人伊三姐。
被执行人何明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武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伊三姐交付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款4005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明金的银行存款4140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沫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