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石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樊某。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樊某建筑安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衡中法民一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权利人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于200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衡中法民一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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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廖义锋
执行员 曾凡志
执行员 任照为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