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涟行计申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旷庆贤,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童锋,男,1982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邓姣平,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童锋、邓姣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的(2008)涟行计申执审字第269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童锋、邓姣平承担如下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7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童锋、邓姣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童锋、邓姣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刘建雄
审 判 员 陈新连
审 判 员 李群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邓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