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长县执字第4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印山合力建材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
法定代理人余德复,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建根。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建根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934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根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