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武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汪盛培。
被执行人张常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武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999年1月2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常武的银行存款993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肖志宏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