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雨执字第824-1号
申请执行人李胜军,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雨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医药费53294.56元、营养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0元等义务。但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或提取被执行人杨建华的银行存款或可得收入5921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辉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