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长执字第2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廉恩义,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开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廉恩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廉恩义在2006年6月20日前清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贷款1404363.17元。给付一审理费17032、财产保全费7770元,申请执行费7000,但被执行人廉恩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廉恩义银行存款1506165.1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廉恩义在其他单位的收入、收益1506165.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付建安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