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徐开翠,女,1933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黄宏芝,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系永顺县自来水厂退休职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开翠与被执行人黄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宏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开翠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2005)永法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05)永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身体原因导致执行案款积压,本院已于2018年1月1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00元,于2021年4月26日兑付申请执行人15180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开翠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二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