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保刑执字第31号
罪犯田某,男,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粮农。
本院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交付执行中,保靖县公安局看守所于2005年8月31日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田某暂予监外执行。
经鉴定,罪犯田某患有:1、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心肌扩大、心功能Ⅲ级;2、急性病毒性肝炎,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247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即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项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即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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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