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雨执字第720-1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丽,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长沙市劳动西路21号大华宾馆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谌建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雨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8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退还申请执行人刘建丽房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08元和本案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68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谭孟良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