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3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旺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社港社区红星组。
法定代表人:袁长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淑娟,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市牙克石市,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明华,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浏阳市旺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朱明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1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月13日向上诉人朱明华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在2020年1月20日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7840元。上诉人朱明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缴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获准,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明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易伟玲
审判员  赵佳玮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