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3853号
原告:颜某。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服务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对被告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蒋成柳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韩英
书记员汪梦瑶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