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执27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铁军机电经销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水暖市场E栋47-48号,注册号430102600143546。
经营者殷铁君,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铁军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殷铁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5月4日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杨小康
审判员  许运清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