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楼民一初字第640号
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
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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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正荣
审 判 员  李跃雄
代理审判员  方 益
二0一五年十一月月十日
书记员黎颖琼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5)楼民一字第640号

文书拟稿人

陈正荣

报批时间

2015年11月10日

原 告

孙静、李彦乐

被 告

廖九斤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准予原告孙静、李彦乐撤回对被告廖九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孙静、李彦乐负担。

审判长、庭 长

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