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嘉公(石)不决字[2025]第0033号

  违法行为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现查明于2025年7月12日18时许, 陈X秀去有争议的菜地将曾X香种植的红薯拔掉,后曾X香及其女儿曾X梅冲到陈X秀家中与陈X秀发生争吵,双方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X秀左眼角部位红肿。
  以上事实有陈菊秀询问笔录、曾秀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