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4月14日11时许,胡*与谢钟沅在益阳市资阳区亚胜通机动车检测站对面的地坪内,胡*等因清理下水道,要谢钟沅将有影响的堆放的垃圾、三轮车清走,双方言语不合产生口角互相推搡。胡*推搡了谢钟沅,将其推坐在地,谢钟沅经检查无明显伤情,民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报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