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35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马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
  现查明:罗×自2023年10月份开始经营××客栈,并自己担任前台服务员,在其经营期间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且在2024年4月份开始阳×等人入住××客栈期间,未进行实名制登记,耒阳市××客栈涉嫌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及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刑侦大队移送材料、耒阳市××客栈工商信息、罗×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