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三)决字[2025]第0610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三官寺土家*******,现住慈利县三官寺土家*******。
现查明:2025年8月5日17时许,康xx与申xx在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xxx景区B线游客出口处,喊客乘坐自己的私家车。两人为争取生意,互相阻拦对方拉客后,申xx用手击打康xx头部,康xx用手击打申xx腰部,之后二人在B线游客出口处停车场的空地上扭打在一起
以上事实有康xx、申xx的陈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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