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46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县平山*******。
  现查明:2025年7月的一天,周×在株洲市天元区××小镇×栋××××号的卧室,吸食了丈夫唐×(在逃)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的毛发中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另查明,2016年8月8日周×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周×的陈述和辩解,检测结论,前科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