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茶)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茶恩*******,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8时许,在湘潭县茶恩寺镇茶花村七组黄XX家,刘XX看见黄XX将建筑垃圾水泥块扔进自己承包的池塘内,其便抱着3块水泥块扔在黄XX家神龛上,黄XX的老公欧阳XX见状与刘XX扭打在一起,欧阳XX使用抹泥板将刘XX的头部打伤。黄XX见状上前拉扯刘XX的手,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刘XX一只手抓住黄XX的衣领处,推着黄XX倒退走到前坪处,随即三人散开。在前坪处,刘XX再次冲向黄XX进行殴打。刘XX使用砌刀打烂了黄XX家大门的玻璃,2025年6月24日,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欧阳XX所受伤情为轻微伤。2025年7月2日,经湘潭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鉴定,黄XX家大门损失为8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