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七)决字[2025]第1310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
现查明:2024年8月初至2025年8月5日期间,阳××私自在涟源市七星街镇自来水公司安装的水管上接水管,且没有通过自来水公司安装的水表计量装置,以此盗取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用于灌溉自家鱼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阳××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阳**违反治安管理时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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