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湖)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刘××,在岳阳楼区××街道××××××二期的一租房内,伙同另一违法行为人王××(已另案处罚)两人通过使用串联设备将手机两两串联后用以帮助诈骗人员拨打渉诈电话,违法行为人刘××本人使用三张电话卡用于拨打涉诈引流电话,非法获利2900元。刘××本人注册的电话号码18774100053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一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笔录、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9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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