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福)决字[2025]第2050号

  被处罚人蓝**,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现住湖南省长沙县福临*******。
  现查明:2023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间,违法人蓝××以图财目的,在长沙县福临镇××路自己经营的无名麻将馆中利用微信在上线李××处投注,参与 “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同时蓝××收取他人码单,代为投注至上线李××处。经统计违法人蓝××通过微信向李××投注总金额为30余万元,其中蓝××个人投注7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蓝××陈述、上线李×的供述、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蓝**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