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2053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火连坡*******,现住湖南省澧县火连坡*******。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6时许,余**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财富港湾1栋1单元斜对面巷子里,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辆黑色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余**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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