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8月初,刘XX与钟X等人通过微信群聊(微信群聊名称:安仁户外)相约相识线下交流,地点为在安仁县永乐江镇XX商务酒店,2025年08月04日22时30分许,刘XX与钟X(均为抖音app网络主播)在XX商务酒店旁停车场旁空地处直播,事发前钟X将自身携带的塑料胶拖鞋借给其他同行使用,后刘XX通过被借拖鞋者同行的拖鞋,在直播连线惩罚过程中不慎将拖鞋损毁,钟X与刘XX发生言语冲突,期间钟X说了一声:“他妈的别人用不坏,就你用就坏”,刘XX随即被激怒冲到钟X面前,先是用手击打钟X脸部2、3下,随后被在场的同行拉开,后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刘XX随即情绪激动后从现场周边找到一把铁锹(木质握把、银色铁质锹头、日常工地常见样式)打了钟X左小腿处(未见明显伤势),随后铁锹被在场的同行拿走,刘XX再次朝钟X脸部打了2、3下,随后双方被在场的人员拉开,随即刘XX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伤势照片及医疗诊断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具有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