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二)决字[2025]第152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崔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崔家*******。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21时许,邓××在长沙市开福区××大饭店×楼××茶楼斗天山包厢内,进行单注100元起的“扳纸坨子”比大小的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邓××携带9900元赌资参赌,输1750元,剩余赌资8150元。
以上事实有邓××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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