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肥)决字[2025]第1356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现住耒阳市大市镇高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陆*自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2012年12月因吸食毒品“麻古”被xx市公安局xx大队抓获并行政拘留;2025年2月因吸食毒品“冰毒”被xx市公安局xxx派出所抓获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 最近一次是2025年7月28日在xx市xx镇xx村21组家中床边茶几吸食了“麻古”经专业尿检检测,尿检结果“冰毒”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尿检检测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2025年02月因吸毒被耒阳市公安局抓获并社区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