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茶)决字[2025]第0599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茶恩*******,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8时许,在湘潭县茶恩寺镇茶X村X组欧XXX家,欧XXX的妻子黄XX将建筑垃圾水泥块扔进刘XX承包的池塘内,刘XX抱着3块水泥块扔在欧XXX家神龛上,欧XXX见状与刘XX扭打在一起,欧XXX使用抹泥板将刘XX头部打伤。2025年7月25日,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XX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欧X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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