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205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李XX以大瑶镇人民政府拆迁不合理为由,于2025年08月05日14时许,酒后一个人至大瑶镇人民政府办公楼508办公室找相关拆迁政府工作人员李XX讨论,随后李XX认为李XX的解答不满意遂拍桌子发泄不满情绪,李XX随即使用手机报警,李XX抢夺手机阻止报案,后将政府工作人员手机摔在地上,导致手机屏幕部分摔坏,后李XX又将办公室一台电脑屏幕砸坏。2025年8月5日,李XX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李XX、王XX的证言;3、现场照片;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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