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禁)决字[2025]第130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2016年9月份,李×因吸食毒品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李×出所后复吸,其最近一次吸毒是2025年7月3日,李×在娄底市娄星区泉水小区成×家中伙同成×以烫烧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2025年8月5日,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检李×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证人证言、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