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8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三阁司镇优先村3*******。
现查明:自2025年3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张**从上线处以1:20的比例购买分值,再以1:1的比例出售给其他参赌人员或发展下线以1:10不等的比例出售给下线,从中赚取差价。其他参赌人员使用分值在“魔童”、“蛮王”等赌博软件上以“红中飞麻将”、“四川血战到底麻将”、“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张**至今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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