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月)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徐*于2025年7月中旬与任梦雄(另案处理)、余蓝敏(另案处理)在潘艳(待查)处购买掺有毒品的烟弹,后在某电竞酒店内一同吸食。岳阳县公安局对徐*的毛发进行了采取并进行毒品的检测,经检测采集徐*的毛发呈毒品依托咪酯阳性,毒品含量为1.05mg。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报告单;余×敏的证言;任×雄的证言;徐×的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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