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68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马畈镇张北洼村陈*******,现住株洲市荷塘区领袖*******。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何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三人窜至荷塘区合泰大街××××广场楼下,发现一辆立马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产生盗窃该辆电动车换钱用的想法,由王某某着手实施盗窃,骑至××××广场路口三人汇合将电动车盗走。盗走后凌晨3时许,三人将盗窃车辆骑至荷塘区××大厦楼下×××寄卖行,×××寄卖行老板陈某在明知该车有可能是盗窃车辆时,不报告,不登记,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户籍单、微信账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