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乌)决字[2025]第1049号

  被处罚人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三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违法人员殴**在湘阴县三塘镇金塘村三组自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25年8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其的毛发进行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5日